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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两款照明产品存在“互换性”缺陷 登上质量黑榜

字体变大  字体变小 发布日期:2015-07-09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2657
核心提示:LG两款照明产品存在“互换性”缺陷 登上质量黑榜

7月8日从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省工商局日前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了2015年度抽检发现的第二批缺陷商品,并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
 

据介绍,在本次抽查检验中,省工商局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相关缺陷商品共165款,包括纸尿裤、卫生巾、眼镜、节能灯、箱包皮具、不锈钢食具容器、电动自行车、家具、床垫等。其中,韩一朗工(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LG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因存在“互换性”这一缺陷指标上榜。
 

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次公布的缺陷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警示等措施。“对于本次公布的缺陷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公告发布15日后,仍发现经营者经营上述缺陷商品,或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公告要求,相关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次缺陷商品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向所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向本局及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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