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亚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产品是华硕所制造、搭载白色LED闪光灯的智能型手机ZenFone Go (ZB551KL、ZC500TG)以及ZenFone 2 Laser (ZE500KL)。日亚认为此等产品上搭载的白色LED落入其日本专利第5177317号与第5610056号之权利范围,故提起本件诉讼。
日亚致力于保护其拥有之专利及其他智慧财产权,对于任何侵害日亚专利之企业,将在全世界继续采取适当的措施。
日亚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产品是华硕所制造、搭载白色LED闪光灯的智能型手机ZenFone Go (ZB551KL、ZC500TG)以及ZenFone 2 Laser (ZE500KL)。日亚认为此等产品上搭载的白色LED落入其日本专利第5177317号与第5610056号之权利范围,故提起本件诉讼。
日亚致力于保护其拥有之专利及其他智慧财产权,对于任何侵害日亚专利之企业,将在全世界继续采取适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