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指出,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终于出来,LED君准备报名了吗?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LED君准备好报名了吗?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同时,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评判标准上实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评分标准更加细化,认定条件更加规范。对于企业而言,新《工作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在知识产权评价上,新《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加体现了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因此对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公平竞争。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
时间:2016年07月28日—2016年09月30日
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8月31日
第二批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9月30日
深圳市各区对高新企业的支持如下:
南山区:给予5万元财政奖励;
宝安区: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
罗湖区: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
龙岗区: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
福田区:给予15万元财政奖励;
大鹏新区: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
坪山新区:给予国家高新10万元、深圳市高新5万元财政奖励;
龙华新区: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
(一)所得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一律由25%减按15%征收
(二)人才安居:可以获得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的人才购房及租房补贴,补贴额2015年40万,龙华新区配套100%。
(三)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
(四)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融资贷款: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
(六)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
申请指南
201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
新《工作指引》也明确了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且应与知识产权关联;申报过程中的“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等多项认定内容。新《工作指引》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方面,增加了考核的内容,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
一、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二、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三、申报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