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去年花莲县爆发
LED路灯采购案,6月24号花莲地方法院针对,花莲县议员潘富民、陈长明、陈修福、施金树4人,透过厂商游说动支“地方建设补助款”,补助乡公所购置LED路灯、消防安全设备等,并收受厂商新台币100万到200万元贿款,花莲地院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将4人,分别判处4年到9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另外,涉贪的还有花莲卓溪乡长苏正清,他是透过同仁配合厂商添购LED灯并收贿,是依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总共三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五年,目前已全数缴回新台币三十四万七千元没收,一审判有罪。
依照地方制度法地78条规定,直辖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者,乡镇市长由县政府派员代理,族人表示眼看卓乡乡长将要停职,就很担忧乡内事务会停摆
LED灯弊案牵扯多人,卓溪乡公所除了乡长还有两位课长一审被判有罪。至于县政府要指派谁代理卓溪乡长 ,目前县政府还再等法院的判决书才会进行后续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