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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不得中标”是规范招投标还是加重混乱?

字体变大  字体变小 发布日期:2017-09-05  浏览次数:7027
核心提示:  自5月31日起,《人民日报》罕见地在30天内对最低价中标发起两次质问,引起了各行各业的关注,讨论之声止流云遏飞舟。LED显示
   自5月31日起,《人民日报》罕见地在30天内对“最低价中标”发起两次质问,引起了各行各业的关注,讨论之声止流云遏飞舟。LED显示行业的一些供应商、工程商也纷纷站出来痛斥“最低价中标”措施。在数月发酵讨论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在8月29日发布了关于招标投标的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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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最大的亮点是:最低价不一定中标。 在新规定里,不仅对“最低价”给出了限制范围,还对“最低价中标”的使用范围做出了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新增内容对“最低价中标”的适用面做出规定。从文义上反向理解可知,该变动使得没有通用技术、技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提出了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使用“最低价中标”办法。这一点被解读为是对“最低价中标”措施被滥用的纠正。
  最低价中标为人诟病是由来已久的,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低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参与竞争的企业报以天然的不信任感。无利不早起是人性,人们不相信以逐利为天性的商人,会做明知亏本的生意。不乏将利润点放在项目之外的企业,如后续的获利计划,或者将项目打造为自身的一个名片等;但是更多的企业是使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常规性手段谋取利润。大多数时候,我们相信后者。这种相信除了基于人性,还基于频繁出现的质量事故。
  如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的“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无他,价低而已。又如发生在我们LED显示行业的显示屏起火事件。今年4月份,锦州市元都酒店发生户外LED显示屏起火事件。据了解,该显示项目于今年3月30日竣工,事故发生距离项目竣工仅仅十天时间,究其原因,与质量安全脱不了干系。
  在频发质量事故后,对“最低价中标”的声讨浪潮也越来越浩大。在相关的采访中,LED显示行业的一些工程商就大吐苦水,表示最低价中标是“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有些直爽的工程商对此措施之弊病直言不讳,“打个比方,成本就需要8000元,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劣币驱逐良币是最低价中标在质量之后,为人讨论得最多的一个毛病。
  然而,修改了最低价中标,质量问题就真的被杜绝了吗?不可能的。逐利是人的天性,行业里总有一部分人想法设法地将这点天性发挥到极致。这一点,我们只要想一想市面上流通的那些毒牛奶、毒奶粉、毒大米、地沟油就能了解。最低价中标只是一个给予投标企业公平竞标的机会,质量问题应该在企业参与投标之前已经被解决的。例如,现在有一个商场需要住一块p2.0的户外显示屏,有防水、防火、节能等等一些要求。经考察之后,有ABC三家企业的产品符合以上种种要求。这个考察如果不是寻找条件适合,质量过关的企业,那么他就没有存在理由。最低价中不中标问题应该留给商场,确保进场竞争的企业质量过关才是政府最要紧的事,确保一切选择建立在质量过关上。最后商场通过“最低价中标”方法选择了报价最低的B企业,这难道不是一个合情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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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企业中标承建的这个项目,可能会有两个结果,其中一个是质量杠杠的,好得没话说。或许B企业的报价较之A企业、C企业的成本价都低,但是这绝不能说明B企业的产品质量是不过关的。我们绝不否认有质量好而价格低的优秀企业、良性企业,就像我们绝不否认有以次充好、通过各种非常规性手段牟利的企业。价格能影响质量,但是不能决定质量。
  如果,最后这块显示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也不应该由“最低价中标”来负这个责任。这就好比适婚青年参加过年的保留节目——相亲,最后小两口成了。最后却因小夫妻生不来儿子而怪罪媒婆,这是有点没道理的。如同这个粗浅的比喻,最低价中标或许承担的责任超出了他该承担的部分。试想,如果B企业的产品不能达到商场的要求却能参加最终的竞标,是否应该怪最低价中标?如果B企业的产品能达到商场的要求,最终却出现了质量问题,是否要怪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确使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地被压缩了,但是这并不是工程商偷工减料的借口,也不是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或许在于资格审核的能力和标准,以及工程的监督和验收不过关。
  修改了招标投标规定当然是好的,有明文规定保护创新型企业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也给出了一些客观的评判、审核标准。但是,正如钱穆所说:每一项制度都不会只有好的一面。目前,谁也不知道新规定对我们行业的影响利弊几何。对于我们LED显示这种具有高科技特性的行业,其影响较之其他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更大。
  首先,没有通用技术、技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提出了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使用“最低价中标”办法。因为这个限制的出现,使得“最低价中标”的使用有了极大的波动范围,变得很有弹性很主观。比如在我们行业,无论通用技术还是技能标准都没有严格的区分,和非常客观的评判标准。尤其在招标人提出了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项目不得使用“最低价中标”办法上,给了一些关系户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关系户的产品有哪些优势,就提哪些条件,即使这个显示屏不需要这样的优势,即使这个价格高的离谱,只要一句“特殊要求”就能定下来,并且有按照规矩办事的公正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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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是为了解决频发的质量问题,还给大众一个健康的市场,也衷心希望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但如很多大咖谈到的那样,规定终究是纸上的规定,不能落实终究是空谈。相比于完善“最低价中标”办法,在资格审核以及工程验收上多下点苦功夫,减少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规范最低价竞争行为或许更加迫切、更有收益。耶稣说,上帝的事归上帝管,凯撒的事归凯撒管。同样利益的事,应该给利益管,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条文系统时,加紧标准、监管、问责建设。比如资格审核,如果有不过关的企业结果却过关了,问责审核人员;比如LED显示屏不及格的却及格了,问责验收人员;又比如要求工程商除了相关的售后服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咋一看是谁也好不了,但是没有刮骨痛哪来名垂千古的武圣,不经一番彻骨寒,哪来的梅花扑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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